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或者加盟專利行為,具體以下特點:
(1)簡便、高效。根據(jù)《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案件特別復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準。經批準延長的期限,最多不超過一個月。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假冒專利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結案。案件特別復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準。經批準延長的期限,最多不超過15日。前述案件辦理期限中不包括案件處理過程中因公告、鑒定、中止或者聽證等而產生的時間。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認定侵權成立并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或者判決之后,被請求人就同一專利權再次作出相同類型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
(2)處理決定對當事人具有較強約束力。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并責令侵權行為成立并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后,被請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訴訟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zhí)行。侵權人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處理決定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行執(zhí)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后,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行政復議或者訴訟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zhí)行。